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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

主旨:

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

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冷凍食品:
係指經前處理及加工調理作業,並急速凍結,且保持凍結狀態,其產品品溫保持在-18℃以下儲運及販賣的包裝食品,包括冷凍農產食品、冷凍畜產食品、冷凍水產食品、冷凍調理食品及其他類冷凍食品。

二、食用調味料類食品:
指以農、畜、水產或其加工品等作為主原料,依其弁鄔峏坁炬K加適當之配料,採用發酵法、混合法製成供調味佐料用,並經適當商業包裝之食品。

三、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
指所有市售具商業完整包裝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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