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制度
制度說明
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因此對於初期火災中剛萌芽之微小火源所藉以蔓延火勢之媒介物如地毯、
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等物品,添加阻止火焰燃燒之藥劑,使火源被侷限在燃燒點而不
致於擴大燃燒,故在法規上強制一些特定場所在使用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時,
應使用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此種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即為『防焰物品』。
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等地坪舖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 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 十二公釐 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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