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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府工使字第0990029364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1.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2.共用排水溝疏通。 3. 清洗水塔、蓄水池、抽水肥。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1.滅火器之維護。 2.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1.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2.共用樓梯修繕。 3.共用排水溝修繕。 4.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5.共用地下室修繕。 6.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等)之修繕。 7.駁崁損壞修復。 8.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9.無障礙設施改善。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本執行計畫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且該公寓大廈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1.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符合法令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委會會議紀錄(當年度會議紀錄須提及授權管委會向本府申請本項補助款)。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5.原始憑證(費用明細、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 6.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7.每份影印文件須核管委會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8.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三、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公寓大廈之總戶數訂定,並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每一公寓大廈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一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二百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四)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分別補助。 四、凡前取得本計畫前一年度補助款之社區,本次補助標準為前項補助金額之1/2。 五、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肆、作業程序: 一、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一式三份報所轄公所初審(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二、公所初審通過後,應轉送本府複審,經複審核可後由本府逕自核撥補助款予公寓大廈。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每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送公所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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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98年度補助清冊.xls | 99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doc | 公文範本.doc | 申請注意事項.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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